#9333 留言者:修行人 [2009-02-10] |
主題:重提作業 再請老師指正: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:可見的實際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歷史背景所形成的立法需求;立法體系不週,法難合社會所需;法律乃專家系統,常人難知難用,背離日常生活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二、部份正確。 |
#9332 留言者:超文 [2009-02-10] |
主題:練習9315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立法單位淪為利益團體間之角力。其病在民主制度,其因在人人皆以為自可立之; 故立法易、遵法難、執法難。 三,老師對春秋戰國之「法家」有何看法? |
回應﹕ 一,眼前二字多餘. 二,論述缺乏系統. 三,聊備一格. |
#9331 留言者:心一 [2009-02-10] |
主題:练习9315# 一、 定義「現實」:可見之確實狀況。 二、 試論立法之〔現實]情況: 1. 立法者缺失公義之心,局限于某個社會群體之利益; 2. 法律條文冗繁,各條款間既有矛盾重複,又有盲區; 3. 法律概念不清,晦??詞彙羅列,非專業人士難??其全貌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. 二、部份正確. |
#9330 留言者:小兆 [2009-02-10] |
主題:試答#9315則 一、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: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財團收買政治人物,操縱立法;法條煩多,社會人士難窺全貌;專業名詞充斥,一般大眾難以理解。 三、向老師請教有關「分號」的用法: 查罟網鴻爪得: 分號,表示前後文性質相同,多媒體上供鏡頭重用。 分號,平行子句用。 學生覺得於試論中,所述之三項,皆為敘述立法之現實情況,故為同性質,將其視為平行子句。 請老師指正,如此斷句,是否正確? 謝謝老師教導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但無須「眼前」。 二、部份正確。但非財團收買政治人物,而係沆瀣一氣,利益分攤;後兩條差別不大。 三、正確。所謂「平行子句」,有意義、性質、分類、觀念等不一而足,文者自決。 |
#9329 留言者:逆海風 [2009-02-10] |
主題:#9318作業修改 請老師指正: 1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的確實情況。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 我國立法主採歐陸法系,旁參英美日。故法律思維西化,傳統價值惘然。致立法操縱於利益團體、是非眾人難明。 3,註: 上述為台灣地區之立法情況。 |
回應﹕ 1,正確。但無須「眼前」。 2,部份正確。 3,可。 |
#9328 留言者:乾乾 [2009-02-10] |
主題:試答#9315則 朱老師:您好。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現實來自近代之歷史演變,立法體系全面倒向西方,立法者則為當權利益集團,立法立場未能立足 本國文化傳承。 學生 敬上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大致正確,尚需實例。 |
#9327 留言者:遊子 [2009-02-10] |
主題:答#9315則 老師您好: 試答如下,請老師指導: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現實=可見之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 舉世崇尚自由,鮮有為眾人謀之教化;多數人對觀念定義模糊,社會失其互信基礎。今欲以法律人,實困難重重。 學生 敬上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「實際狀況」更佳。 二、不夠深入,因缺少法律實例。 |
#9326 留言者:網主 [2009-02-10] |
告網友: 上則作業答者不多,可能是對法律認識不足故。然作業之為作業,實乃訓練思維之手段,無關「現實」也!諸如,所謂之「論」,三次兩次又變了調,變成「列舉」了;此外,前則論及「理想」,此則便被視為「非正必反」!其實,「現實」未必與「理想」背道相馳,社會人知法與不知法正是現實所在! 由此可見,現實之一,是為現代法治時代,絕大多數社會人士完全不懂法律!不懂法律的結果,生活失去了正確的方向,整個社會付出了極大的成本,以致法律成為少數野心人士之專利武器。在美國,有些社團曾做過多次職業尊敬度之民意調查,每一次,律師都被視為最不受歡迎之職業! 不必管什麼「法律」,只當作一種課題,試著訓練自己的思維邏輯。畢竟,只談自己懂的事物,所懂的就只有那些,將永遠自限在一個小圈子裡(部份正確=部份不正確或不確),跳出來海闊天空。 網主人白 |
#9325 留言者:回歸者 [2009-02-10] |
主題:提交#9315则作业和问题 一、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,懇請老師指正! 1、「現實」=可見之實在 2、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a,缺乏道德和公義之人格;b,不甚清楚明瞭之觀念定義;c,具備處世能力及人生經驗。 |
回應﹕ 無二怎來一? 1,何謂可見的「實在」?查實在非物! 2,立法者之現實情況?老朽未出此題!立法可含立法者、立法者專指立法之人! |
#9324 留言者:修行人 [2009-02-09] |
主題:提交作業 請老師指正: 一,提交作業: 1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:可見的狀況。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A,歷史背景。 B,法律體系。 C,人的法學素養。 二,學生於整理留言中的概念分類表時,發現留言﹟8836則中,「刺激屬」與「感覺屬」二屬缺少說明。 如: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0刺激屬:〔因=視覺〕=物質層次。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1感覺屬:〔體=刺激〕=本能層次。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0心緒屬:〔體=自我〕=經驗層次。 〔說明:此類概念多用於小說及言情小說。〕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1認知屬:〔體=他人〕=經驗層次。 〔說明:此類概念文學上用得多。〕 |
回應﹕ 一,1,正確。2,未見「立論」。 二,此類「說明」因當時在教「作文」,係順手所加,無價值,去之可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