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#9318 留言者:網主 [2009-02-09] |
| 告網友: 本網內容對各界開放,但為長保水準,唯對會員要求嚴格。尤以所討論為失傳千年之文化精髓,絕不容絲毫曲解。故當網友認為:「我想生兒子或我生了兒子,應是自由」!老朽立即註銷其會籍,蓋水火難容也! 據悉,本網每日約三千網友來訪,但會員不過五百。若生兒子自由泛濫,本網勢將成為兒童樂園矣!老朽能容忍一切過錯,但難與愚昧同堅,蓋泥土尚可造型,而石頭成諸自然,無需改變也! 網主人白 |
| #9319 留言者:華子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問題 問題: 1、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雖概念同,但前後排列相反,老師之解答「法律,法重於律」、「律法,律重於法」,請問老師:這裡的「重於」應作何理解?這樣理解是否正確:前概念為特性,後概念為更一般的概念。 2、昨、本日作業,都有「立法」,從老師的答案看,都是對「立法者」之要求,惟學生想到「立法」過程或動作去了,請問老師:這樣理解作業題目,錯在什麼地方? 敬請老師指點。學生敬上! |
| 回應﹕ 很好,總算開竅了!此之謂「觸類旁通」是也! 此類問題,各位如不自行探索,僅靠老朽提供答案,功效不彰。是以不妨「大膽假設、小心提問」,老朽再一一點撥之。 1,該則之「重於」即觀念之重點也。所理解僅可謂正確,但更明白地說:前一概念為 「綱領」、後為「補充」,但這僅限於「體用」配合之際。若係「體+體」,汝所說 即完全正確。此外,尚有「用+用」,則前者為始態、後為終態(前曾舉例如「脫逃、 逃脫」)。 2,的確,此為「認知、理解錯誤」!蓋「立法」為一動態觀念,若問: a,何謂(什麼叫)「立法」? 是指「立法」之定義。 b,如何(怎樣去)「立法」? 是指「立法」之過程。 c,為何要「立法」? 是指原因。 d,今所問者: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? 是指「立法」這種觀念所需之「理想條件」,由於尚無法、且有需要立法(否 則,謂之「修法」)之故。 一種法律由無至有,與過程無絕對關係(生命之生長不然,因有連續性),而 百分之百由「立法人」所掌控。是故,要「理解問題」,當應先「認知問題」, 如萃取主題然: 認知界:立法為一種「事務」。 理解界:其事完全靠人完成,故其「理想」條件必指「理想之立法者」。 準此,錯誤在於「本末顛倒」!「立法之過程」舉世無一準則,不信可去美國鄉下 參觀,有些地方,一定要在晚上立法,因為白天工作也!至於「立法的動作」,定是 受了台灣電視記者之影響,不論什麼都要加以「動作」兩字才說得出口!不信,可再 作個練習,試論「立法的動作」! |
| #9320 留言者:華子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作業 一、定義「現實」。 「現實」=所見聞之情況。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 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1、低道德標準之人格;2、複雜難懂之法律條文;3、僅具學歷能力及表演經驗。 三、註:「現實情況」限指台灣地區之立員情況。 |
| 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部份正確。 三、前曾說明:「有怎麼樣的人民,就有怎樣的現實」也! |
| #9321 留言者:逆海風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#9318作業提交 請老師指正: 1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的確實情況。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 議會乃各利益團體衝折之處,法條乃利益妥協之產物。幸修訂法律需經數年,雖不敷社會需求,然卻保法制穩定。 |
| 回應﹕ 1,正確。 2,此乃「報導立法院之現實情況」。 |
| #9322 留言者:牧牛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#9318作業提交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見的真實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上則我們給出立法的理想條件,由此推知不符合理想條件的情況即為現實情況。 |
| 回應﹕ 一、什麼「真實」?蓋真實也者,乃哲學之主觀假定,他人難知。 二、不確。蓋「不理想」未必為「現實」。 |
| #9323 留言者:真善美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作業 朱老師: 您好,請老師指正習作。謝謝您!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目前可見的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1,選民的素質低落。 2,民意代表為利益團體所把持。 3,立法者能力不足、經驗不夠,所定之法律窒礙難行。 學生 真善美 敬上 |
| 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部份正確。 |
| #9324 留言者:修行人 [2009-02-09] |
| 主題:提交作業 請老師指正: 一,提交作業: 1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:可見的狀況。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A,歷史背景。 B,法律體系。 C,人的法學素養。 二,學生於整理留言中的概念分類表時,發現留言﹟8836則中,「刺激屬」與「感覺屬」二屬缺少說明。 如: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0刺激屬:〔因=視覺〕=物質層次。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1感覺屬:〔體=刺激〕=本能層次。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0心緒屬:〔體=自我〕=經驗層次。 〔說明:此類概念多用於小說及言情小說。〕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1認知屬:〔體=他人〕=經驗層次。 〔說明:此類概念文學上用得多。〕 |
| 回應﹕ 一,1,正確。2,未見「立論」。 二,此類「說明」因當時在教「作文」,係順手所加,無價值,去之可也。 |
| #9325 留言者:回歸者 [2009-02-10] |
| 主題:提交#9315则作业和问题 一、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,懇請老師指正! 1、「現實」=可見之實在 2、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a,缺乏道德和公義之人格;b,不甚清楚明瞭之觀念定義;c,具備處世能力及人生經驗。 |
| 回應﹕ 無二怎來一? 1,何謂可見的「實在」?查實在非物! 2,立法者之現實情況?老朽未出此題!立法可含立法者、立法者專指立法之人! |
| #9326 留言者:網主 [2009-02-10] |
| 告網友: 上則作業答者不多,可能是對法律認識不足故。然作業之為作業,實乃訓練思維之手段,無關「現實」也!諸如,所謂之「論」,三次兩次又變了調,變成「列舉」了;此外,前則論及「理想」,此則便被視為「非正必反」!其實,「現實」未必與「理想」背道相馳,社會人知法與不知法正是現實所在! 由此可見,現實之一,是為現代法治時代,絕大多數社會人士完全不懂法律!不懂法律的結果,生活失去了正確的方向,整個社會付出了極大的成本,以致法律成為少數野心人士之專利武器。在美國,有些社團曾做過多次職業尊敬度之民意調查,每一次,律師都被視為最不受歡迎之職業! 不必管什麼「法律」,只當作一種課題,試著訓練自己的思維邏輯。畢竟,只談自己懂的事物,所懂的就只有那些,將永遠自限在一個小圈子裡(部份正確=部份不正確或不確),跳出來海闊天空。 網主人白 |
| #9328 留言者:乾乾 [2009-02-10] |
| 主題:試答#9315則 朱老師:您好。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現實來自近代之歷史演變,立法體系全面倒向西方,立法者則為當權利益集團,立法立場未能立足 本國文化傳承。 學生 敬上 |
| 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大致正確,尚需實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