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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93 留言者:牧牛 [2009-02-07]
主題:答#9285則老師問
  老師,想到。法律之範圍大於律法,在作為規範行為解時,法律=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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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92 留言者:乾乾 [2009-02-07]
主題:試答#9284則
  朱老師:您好。
 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
  一,定義「法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水之去,規律、準則,」與「法則行為有所循」
      所餘者:「依循一定方式」與「行為有所循」=行為準則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法律」=以法為律,即依循一定方式制定的行為準則。
  二,定義「律法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行為有所循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準則」
      所餘者:「法則」與「規律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律法」=法則的規律。
  學生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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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91 留言者:修行人 [2009-02-07]
主題:提交作業
  請老師指正!
  一,定義「法」、「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。
      交集者: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,行為有所循
    3,調整:
      A,法律:行為所需依循的規則
      B,律法:行為需依循一定的規則。
  二、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(50字以下,無須評論)
    法律者,行為所需依循的規則。律法者,行為需依循一定的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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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90 留言者:秦漢唐 [2009-02-07]
主題:答#9284則作業
  一,定義「法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 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水之去,規律」與「法則」。
      所餘者:「依循一定方式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法律=「法」之「律」=方法準則之規範化,用以使人民有所遵循。
  二,定義「律法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 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」。
      所餘者:「行為有所循」與「規律、準則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律法=「律」之「法律」=規範行為之法律。
  三,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:
    法律者,將社會準則規範化,使人民有所遵循也。律法者,規範行為之法律也,多指某一組織內部戒律之法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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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89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
主題:作業重做
  前則未加主題,請刪之。
  一,定義「法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水之去
      所餘者: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,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3,調整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      
  二,定義「律法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 水之去。
      所餘者: 行為有所循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。
    3,調整: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
  三,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:
    法律是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,律法是規範行為的準則,兩者皆為人用。前者未有指明方式,後者單指規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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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88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
主題:
  一,定義「法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水之去。
      所餘者: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,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3,調整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      
  二,定義「律法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 水之去。
      所餘者: 行為有所循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。
    3,調整: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
  三,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:
    法律是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,律法是規範行為的準則,兩者皆為人用。前者未有指明方式,後者單指規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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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87 留言者:華子 [2009-02-07]
主題:作業
  一、定義「法律」。
    1、主題萃取: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=依循準則。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=行為所循,法則。
    2、選取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依循準則」與「行為所循,法則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
      所餘者:依循準則,行為所循,法則。
    3、調整:「法」與「律」結合,以「律」為主體。
      「法律」=行為規章。
  二、定義「律法」。
    1、主題萃取: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=行動所循,法則。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=依循準則。
    2、選取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依循準則」與「行為所循,法則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行為。
      所餘者:依循準則,所循,法則。
    3、調整:「律、法」結合,以「法」為主體。「法」之範疇大於「律」。
      「律法」=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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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見答案。
9286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
主題:作業試答
  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
  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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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忘了定義規矩?
9285 留言者:牧牛 [2009-02-07]
主題:#9284則作業
  一,定義「法律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」與「行為有所循」
      所餘者:「規律、準則」與「法則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法律」=規律法則。
  二,定義「律法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
     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」
      所餘者:「行為有所循」與「準則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律法」=行為準則。
回應﹕
  定義時,有未想到異同?
9284 留言者:網主 [2009-02-07]
告網友:
  俗謂:一日一步,雖萬里可達。唯老朽時日有限,而前程遙遠,不能再等矣!原作業:
  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

參考答案:
  自然是本存的宇宙、因果必然;而自由是主觀意識的幻覺。自然存在,自由不能實現;自由實現了,則自然不存。

  有人用「災害」來表達自由泛濫的後果,須知所有之「形容詞」皆無非程度之別。而「存在、不存」看似不「嚴重」,實則用詞及於「根本」,是絕對而非形容也!這一點,正是「少年不識愁滋味,為賦新詞強說愁」之弊,以為說說「天大的災害」就等於天大的災害也!
  是故,文章之分量,不是僅用形容可以表達於萬一者。唐代韓文公之力挽八代之衰,正因當時駢體文盛行,文人競相濫用詞藻,致虛無充斥、文義蕩然!且不妨深思:苟若「自然破壞、因果不存」,斯時,宇間將重歸鴻濛,人世焉能以「災害」形容哉?
  其次,這麼嚴重的認知,要以50字為文,自不能有任何一個「閒字」!(沈補:秦少游詞「小樓連苑橫空,下窺繡轂雕鞍驟」,東坡笑說:「十三個字只說得一個人騎馬樓前過。」)當人於「字字斟酌」時,腦中網絡便開始重新整頓、精簡,汰繁換新!然而網絡之效率與其複雜度成立方反比!不要以為只是省了一個字,如果省得合理、表意更佳,須知在思維的境界上,則又上了一個台階。
  更有人不知「論述」的特性,既稱「論述」,就必須客觀;若欲客觀,就應避免用感喟、規勸、警世之觀念詞!因為各人有各人的生活背景,在「情理法」三大概念中,「情」必然主觀,否則無情;「論」絕對客觀,否則免論;「法」介於情理之間,蓋「法」重價值,主客兩適也!

  本則作業:
  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(50字以下,無須評論)

    網主人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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