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#9277 留言者:修行人 [2009-02-06] |
| 主題:重提作業 請老師指正: 二,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: 人主觀之自由不符合自然規律,故以社會規範約束人的行為。若人人追求自由,社會必然崩潰,人與人衝突不斷。 |
| 回應﹕ 又進一步。 |
| #9279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重做作業 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: 人受環境影響,離不開自然,故無自由。如果人人擁有自由,為非作歹可被允許,社會必無法無天,自然不存。 |
| 回應﹕ 又進一步。 |
| #9280 留言者:黎明近焉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讀#9273則有感 朱夫子尊鑒: 一,重述先生之言: 1,自然是本存的宇宙、因果必然;而自由是主觀意識的選擇。自然存在,自由不能實現。自由實現了,則自然不存。 2,人不知自然,但祈自由,斯乃自私自利、禍國殃民、置天地生機於不顧之敗類也! 二,一切微言大義皆存在於「漢字基因字典」中! 三,領悟到先生之所教,正是「格物窮理」之學。多年欲學,今始方知! |
| 回應﹕ 一、木。 二、正確,斯乃文化之精粹、思維之聖經也! 三、生命之珍寶,日光、空氣、流水!人類之珍寶,思維之介面、漢字之基因也!人不 識,遠之可也!夫有毒癮甚重之毒客,其珍寶為各種感官麻痺,當毒癮發作之際,感 覺迷亂,神智喪失。是故格物致理之學,可懸諸天際,而不能落入毒蟲之手也! 欲窮斯理,首應拋棄積習,重新治學。否則半生不熟,食難下嚥也! |
| #9281 留言者:九洲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#9233則作業試答 懇請老師原諒,學生犯了「自由」未定義。煩請刪除前則,謝謝。 一,「自由」的定義: 1,主題萃取: 自=本人立場,變化始於。 由=根據,系統之初態。 2,選取交集: 自=本人立場之始 由=根據系統初態 3,調整: 自由=必以本人立場為依據 二,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 個體立場,由一而萬,時空關係是因與用,萬物之自由;整體立場,萬歸於一,時空關係是果與體,本源之自然。 |
| 回應﹕ 一、已聲明如前,有正確答案矣! 二、不確。 |
| #9282 留言者:小兆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重作#9233則作業 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: 自然本存,主觀變化亦在流程之中,人實無自由。人若無視自然,妄想事事追求自由,致環境失衡,人也將 滅亡。 |
| 回應﹕ 又進一步。 |
| #9283 留言者:華子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作業再論 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。 自然乃本存之必然,自由僅個人意志。惟能聚集所有自由之和,延綿無盡,則道法自然。否則人各自由,必至災。 |
| 回應﹕ 又進一步。 |
| #9284 留言者:網主 [2009-02-07] |
| 告網友: 俗謂:一日一步,雖萬里可達。唯老朽時日有限,而前程遙遠,不能再等矣!原作業: 試論「自由」與自然 參考答案: 自然是本存的宇宙、因果必然;而自由是主觀意識的幻覺。自然存在,自由不能實現;自由實現了,則自然不存。 有人用「災害」來表達自由泛濫的後果,須知所有之「形容詞」皆無非程度之別。而「存在、不存」看似不「嚴重」,實則用詞及於「根本」,是絕對而非形容也!這一點,正是「少年不識愁滋味,為賦新詞強說愁」之弊,以為說說「天大的災害」就等於天大的災害也! 是故,文章之分量,不是僅用形容可以表達於萬一者。唐代韓文公之力挽八代之衰,正因當時駢體文盛行,文人競相濫用詞藻,致虛無充斥、文義蕩然!且不妨深思:苟若「自然破壞、因果不存」,斯時,宇間將重歸鴻濛,人世焉能以「災害」形容哉? 其次,這麼嚴重的認知,要以50字為文,自不能有任何一個「閒字」!(沈補:秦少游詞「小樓連苑橫空,下窺繡轂雕鞍驟」,東坡笑說:「十三個字只說得一個人騎馬樓前過。」)當人於「字字斟酌」時,腦中網絡便開始重新整頓、精簡,汰繁換新!然而網絡之效率與其複雜度成立方反比!不要以為只是省了一個字,如果省得合理、表意更佳,須知在思維的境界上,則又上了一個台階。 更有人不知「論述」的特性,既稱「論述」,就必須客觀;若欲客觀,就應避免用感喟、規勸、警世之觀念詞!因為各人有各人的生活背景,在「情理法」三大概念中,「情」必然主觀,否則無情;「論」絕對客觀,否則免論;「法」介於情理之間,蓋「法」重價值,主客兩適也! 本則作業: 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(50字以下,無須評論) 網主人白 |
| #9285 留言者:牧牛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#9284則作業 一,定義「法律」: 1,萃取主題: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。 淘汰無交集者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」與「行為有所循」 所餘者:「規律、準則」與「法則」。 3,調整: 「法律」=規律法則。 二,定義「律法」: 1,萃取主題: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。 淘汰無交集者:「法則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」 所餘者:「行為有所循」與「準則」。 3,調整: 「律法」=行為準則。 |
| 回應﹕ 定義時,有未想到異同? |
| #9286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作業試答 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 |
| 回應﹕ 忘了定義規矩? |
| #9287 留言者:華子 [2009-02-07] |
| 主題:作業 一、定義「法律」。 1、主題萃取: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=依循準則。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=行為所循,法則。 2、選取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依循準則」與「行為所循,法則」 淘汰無交集者: 所餘者:依循準則,行為所循,法則。 3、調整:「法」與「律」結合,以「律」為主體。 「法律」=行為規章。 二、定義「律法」。 1、主題萃取: 律: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=行動所循,法則。 法: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=依循準則。 2、選取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依循準則」與「行為所循,法則」 淘汰無交集者:行為。 所餘者:依循準則,所循,法則。 3、調整:「律、法」結合,以「法」為主體。「法」之範疇大於「律」。 「律法」=規則。 |
| 回應﹕ 見答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