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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附錄
    附錄一 詞的謬誤

附錄一:

  近代「辭典」由商務印書館之《辭源》肇始,由1987年九月出版之「出版說明」(第一頁)可知:

 ……辭源以舊有的字書、韻書、類書為基礎,吸收了現代詞書的特點;以語詞為主,兼收百科……

  請注意:在這篇說明中,揭露了一個駭人聽聞的秘密,一舉謀殺了「漢魂」!所謂:「吸收了現代詞書的特點」?歷史上有「現代詞書」嗎?如果沒有,哪又從何而來?所謂之「現代」曾經被專家考證過嗎?這些「現代詞書」作者為誰?難道不責任地順手牽幾個「現代人」,呼朋引類,就可魚目混珠,任意用西方低能的糟粕,一舉將漢字概念「全盤殲滅」!
  其實,文中說得分明:「語詞」為主之辭源,實指「文辭之源」,意謂非「字典」!偏偏當時西化風潮當道,德先生、賽先生登堂入室,國人唯恐髮黑皮黃不時髦,不如先習蝌蚪文!
  由《辭源》而《辭海》而《中華大辭典》、《國語大辭典》、《新華大辭典》等一系列國文工具書的濫觴,各級學校莫不以之為教學標準。自是,「漢字無字義,僅有詞解」遂成主流,「白話文」因而滋生,人僅用詞而不知字矣!
  例如以下辭典所載之解釋(係順手拈來者,無須挑選),可謂「莫明其妙」!本人完全無法領會:

對「認」之解釋為:
  動詞-辨識。例:認明。(意謂「認」有辨識之義!)
  動詞-允許。例:認可。(意謂「認」有允許之義!)
  動詞-雙方本無親屬關係然結成關係。例:認養。(意謂「認」能結成關係!)

對「識」之解釋為:
  名詞-見解。例:見識。(意謂「識」有見解之義!)
  動詞-辨認。例:認識。(意謂「識」有辨認之義!)

對「知」之解釋為:
  名詞-所有知道的事情。例:知識。(意謂「知」即知識!)
  動詞-明白、瞭解。例:知曉。(意謂「知」即明白!)
  動詞-賞識。例:知遇。(意謂「知」即賞識!)
  動詞-覺醒。例:不自知。(意謂「知」即覺醒!)

對「覺」之解釋為:
  名詞-先知。例:先知先覺。
  動名詞-感官感受到外界的刺激。例:知覺,感覺。
  動詞-明悟事理,感悟。例:覺悟。
  動詞-發現。例:發覺。
  動詞-睡醒。例:夢覺。
  動詞-啟導。例:覺世。
  
  於是,不識漢字者查字典時就慘了,查到「字」還不行,要查到「詞」才有解釋。更麻煩的是,以前例來看,當查一「認」字時,得:
     動詞-辨識。例:認明。
     動詞-允許。例:認可。
      相當於:認明=辨識
          認可=允許
          見識=見解
          認識=辨認

  是嗎?如果再推下去,認明=辨認=認識=認知!「有心人士」遲早會推成:有罪=無罪!錢沒放進口袋=沒有貪污!倫理道德=不愛台灣!祖宗=美國人!
  難怪!難怪!
第四章 附錄
    附錄一 詞的謬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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