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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概念分類
 第一節 分類原理
  概念係根據《易經》之分類法則,混沌為一;陰陽頓分為二;再分四象;四象遂成八卦。概念本一;立場以客觀、主觀頓分為二,客觀即靜態之大自然、為體,主觀乃人之變化認知,為用;現象有四,抽象、具象之體,及認識、行為之用;



  256種概念,在8000漢字(有意義者,其餘多為地名、物名等)中,每種中平均有概念31個,最多者約50個,最少也有二十。這種現象實乃人為分配者,蓋分配平均始能發揮組合之效率,同時,能否將既有文字分配於十六進位之格局中,也是研究者的一大考驗。

  綜上所述,將概念對分,首重立場;次及現象;再而認知。

1、立場有「二維」,客觀真實及主觀立場。

 概念為供人類傳達信息之載具,人必有立場,於立場中傳達特定之信息。
 ①靜態者指客觀事物,是立場之體。(英文文法:名詞等。)
 ②動態則為主觀變化,是立場之用。(英文文法:動詞、形容詞等)

2、現象有「四象」,皆可供觀察、辨知者。
 立場既分,所有之概念若非客觀真實,即為主觀立場所得。
 於客觀真實中,萬事萬物中,其體若非具象,必係抽象。
 ①抽象有「象、數、性、徵、關係、意義、條件、利害」等因子。
 抽象無形無體,僅存在於人類思維之認知中。
 ②具象有「體、形、質、量、色、位、能、品」等因子。
 具象之因子皆可供辨識、應用。
 ③認識有「刺激、分辨、狀態、感受、程度、印象、情緒、希冀」等。
 認識來自外在,在西方文法中被定為「形容詞」。
 ④行為(或反應)有「能力、意念、目標、動作、功效、判斷」等。 
 行為出自個體,在西方文法中,多為「動詞」。 

3、認知有「八知」:

抽象者分:定義,應用。此類無體、無形、無色。
  定義者多供辨知,係人為假設者。
    如:符號、語法、根源、現象。
  應用者多係對象,係現實環境之代稱。
    如:規範、人際、資訊、意義。

具象者分:本存,人造。此類有體、有形、有色。
  本存者多為「自然形」,無特定機能。
    如:本體、肢體、植物、動物。
  人造者多為「幾何形」,有特定機能。
    如:食衣、住行、起居、工作。

認識者分:感知,狀態。此類為人被動接受者。
  感知者為因覺而知,由接收刺激到產生印象。
    如:刺激、感覺、心緒、認知。
  狀態則為所知之果,辨知各種變化的狀態。
    如:化態、動態、界態、知態。

行為者分:能力、經驗。此類為人主動發生者。
  能力指生命本具者,由官能進至智能。
    如:官能、體能、技能、智能。
  經驗則需要學習,包括做事待人等行為。
    如:生活、溝通、行事、控制。
第三章 概念分類
 第一節 分類原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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