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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象徵符號
  本書之立場,是先假定《易經》的卦、爻辭正確,並根據其遊戲規則,以求瞭解其設計的原理。至於此原理是否有調整、增訂的必要,端視今後的印証而定。在初步的分析下,我個人認爲《易經》之卦、爻辭,是根據卜筮例証,取其已經應驗之事爲代表。
  古人重視卜筮,舉凡祭 、田牧、征伐、婚喪等事,無不先卜筮而後決之。《周禮》春官宗伯:「凡卜筮,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,歲終則計其占中之與否」。因此,大量的資料記錄,必然是卦、爻辭的參考依據。
  卜與筮原有別,「卜」盛行於夏商,是將龜、獸骨處理後,觀察其所呈之「兆」象,以判斷吉凶。<周禮春官太卜>:「太卜掌三兆之法,一曰玉兆,二曰瓦兆,三曰原兆。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,其頌皆千有二百」。由此可知,當時已經有大量之文字資料,記載各種卜兆的結果。
  文王演易,重八卦爲六十四卦(因連山、歸藏失傳,學者咸信係文王演六十四卦,但既然曾有連山、歸藏,且沿用數百年之久,不可能僅有八卦而已),每卦有六爻,並作卦、爻辭,選用蓍草,制訂筮占之法。因有別於卜,故稱筮。及後卜漸漸衰微,卜筮遂通指筮而言。
  由於卦爻有限,而事物的變化無盡,故而以少馭多,以簡代繁是唯一可行的辦法。儘管聖哲有著超人的智慧,但是在兩千多年前,一般人的觀念尚未十分成熟,除了利用卜筮已經証實的案例,作爲卦爻的説明外,很難想像出其他更有效、以簡代繁的策略。因此,最合理的推測便是,當時文王所作的爻辭,一定參考甚至採用了一些占例,以象徵該一事件模式。
  這種占例的象徵,皆保存在經文中,謂之爲「象」。要瞭解「爲什麼《易經》要這樣説」?就必須用「象」來説明卦、爻辭,才能看出該種排列組合的原筮記錄。時至今日,《易經》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應用價值,這表示卦、爻辭的原作者,對於象徵符號應用的成功。然而爲了發揮易道的實用性,吾人在理解之餘,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統地,重新加以整理,使之趨於完善。

  下文之「象」,係錄自<易經説卦傳>第十一章,來註之象徵概念,皆出於此。

第三章 象徵符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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