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9286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 |
主題:作業試答 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 |
回應﹕ 忘了定義規矩? |
#9288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 |
主題: 一,定義「法律」: 1,萃取主題: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 淘汰無交集者:水之去。 所餘者: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,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3,調整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二,定義「律法」: 1,萃取主題: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 淘汰無交集者: 水之去。 所餘者: 行為有所循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。 3,調整: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 三,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: 法律是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,律法是規範行為的準則,兩者皆為人用。前者未有指明方式,後者單指規範行為。 |
回應﹕ 見答案。 |
#9289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7] |
主題:作業重做 前則未加主題,請刪之。 一,定義「法律」: 1,萃取主題: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與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 淘汰無交集者:水之去 所餘者: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,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3,調整「法律」=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。 二,定義「律法」: 1,萃取主題: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 淘汰無交集者: 水之去。 所餘者: 行為有所循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。 3,調整: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 三,試定義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: 法律是依循一定方式的規則,律法是規範行為的準則,兩者皆為人用。前者未有指明方式,後者單指規範行為。 |
回應﹕ 見答案。 |
#9308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8] |
主題:問定義觀念之法 「漢字基因字典」存有微言大義,學生想學,但覺得還不熟習。雖然上則作業已過,但學生於比較之下發現自己所答與老師大相徑庭,故不揣淺陋,茲列出上則作業之思考過程,敬希老師指正。 一,以定義「律法」為例: 1,萃取主題: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;如律人、律己。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;如律人、律己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 淘汰無交集者:律人、律己、水之去、規律。 所餘者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。」與「依循一定方式,準則」。 3,調整: 漢文憲法有先到者先解,後到者為補充不足之規定。故定義「律法」必以「律」為重,「法」為輔。 查「律」=「彳」+「聿」=行為+循。可見「行為有所循」為其本義,有必要保留。為使一致,「依循一定方式」在此棄用。 調整後得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 二,比較: 老師公佈的答案是「律法」=遵循某種規律之法(律人以法,律重於法);「法律」=以法律人之規範(以法律人,法重於律)。相較之下,學生的答案卻大錯特錯,反為接近「法律」之定義。 學生犯錯,卻仍不知錯在哪裡,慚愧之極。請老師指正。 |
回應﹕ 分析「規範行為的準則」: 此句有兩種分法:1,規範+行為的準則;2,規範行為的+準則。 「規範」意指有一主體進行某種「規定之範疇」;全句係用、限為:「規定行為準則」。 「規範行為」指上述範疇為「行為」;全句係體、意:「規定行為」的一種標準原則。 於「定義」時,同一句已有兩種解釋。持兩種見解者打起官司來,必然血肉橫飛!故老朽一再強調:「觀念必須清楚」,若以此「立法」,其法能施行乎? 分析「法律=以法律人之規範」: 「以法律人」之斷句極關緊要,若「律」之概念僅具體而無用,則此句不通(換今日文法概念:句中無動詞)!是故,老朽發現字典之錯誤,而修訂之,令「律」之概念有「用」焉。 「以法」為主、「律人」為用,是法律之要旨。 問得好!有疑應問,始知定論!老朽事忙,難究各位之知與不知也(已言者不贅)!文字之精妙無與倫比,常一字之差,相去天涯。然而,在老朽建議之方法下,漢字由基因、概念、觀念、文句、段則、章節逐步而升,可以視為一種「概念科學」。老朽願在此孜孜傳授,係因感悟漢文化之偉大,不甘雌伏也! 汝個性強硬,不幸素習西式教策,故與漢學杆格難契。前已因「心中嘀咕」被老朽除名,因見汝好學,特此網開一面。斯乃教學之技巧,蓋人貴「真誠」,不懂可問,但不應「腹誹」!不妨查閱過往留言,老朽是「問無不答」,但也「堅拒贅言」。至於學習之道,用心、用腦、用手,積久自成! 須知,當今「科學」只有數百年歷史,當牛頓之萬有引力尚有蘋果階段,人們所討論者,恆為牛頓的「鍊金術」!老實說,若非1869年門得列夫發表「化學元素週期表」,科學只是亞里德的幻想(非理想)!所以,漢文化的發揚光大,須待後人將漢字基因研透!斯時,老朽隱居九天之外,猶得以漢碼與此間溝通也! |
#9311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8] |
主題:作業試答 一,定義「理想」: 1,萃取主題: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的結果。 2,選擇交集: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的結果」。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,以之衡量事物,形相在心上。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」與「相互激盪的結果」。 3,調整: 玉有紋路規律,符合人之願望。 故「理想」=符合願望的想法。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 立法之理想條件有三:一為社會對立法有共識;二為政府得賢良輔助;三是人民支持政府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不確。與立法無關。 |
#9317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09] |
主題:求改(續#9308則) 過往學生出言不遜,對老師無禮,非常抱歉!請老師原諒! 自除名以來,學生累思再來罟網學習,絕不願意放棄現在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。學生自知愚魯淺薄,劣性難移,正希逐步改正過來。望老師不嫌,直言以訓。 |
回應﹕ 放心,老朽以餘生授課,所求不過有助於後世。至於學者,有錯實乃正常,不懂也證明老朽責任重大!連老朽自己都難免有誤,船過無痕,有錯即改,善莫大焉! 只是好學不可濫學,應擇其重要而噬,然後歸類整理。待大腦整理得井然有序,隨思可得,舉世學問無不進出自如! |
#9334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10] |
主題:作業試答 一,定義「現實」: 「現實」=可見的實際狀況。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 現今社會只賴法治,過度立法終致條文穢亂,民不知法。野心家遂藉機謀利,使資源分配更趨不均,社會生亂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二、「穢亂」不妥!「社會生亂」不通! |
#9345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11] |
主題:作業試答 一,定義「性感」: 「性感」=提起性慾的吸引力。 二,試論「性感」: 性感來自人從異性肉體上得到的視覺刺激,為刺激性慾的媒介,有效推動肉體生命之延續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(吸引力應改為感應力)。 二、正確。 |
#9357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13] |
主題:作業試答 一,定義「啟示」: 「啟示」=使人開悟的訊息。 二,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: 性慾無關愛情,只來自性感引起的剎時衝動。若因之而結婚生育,往後將要承擔及於終身的責任,能不慎乎? 三,問題: 學生定義時以「啟」為「用」,「示」為「體」,則其觀念組合為「用+體」,屬用鍵。但查漢字基因字典,「示」字只有「用」的解釋。若組合為「用+用」則成果鍵,解釋則成為「先啟後示,使人開悟然後顯示」,好像有點不妥。是否學生理解有誤?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可。 三、無誤。想得很好,兩種解釋皆可。但用+用應為:「開悟後示之」。 「示」有體,漏列,已改,謝謝。(原列於「用」下:象祭壇之形即體也。) |
#9366 留言者:阿勇 [2009-02-13] |
主題:作業試答 一,定義「猥褻」: 「猥褻」=鄙賤不潔。 二,試論「猥褻」: 性本乃人最私密之事,故人恥於談論,亦以衣遮體自重。若只知色情,以淫穢言行為樂,即喪失人格,與獸無異。 |
回應﹕ 一、正確。 二、正確。 |